
一、自2019.10.1起,提供建筑服務的一般納稅人按規定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不再實行備案制。以下證明材料無需向稅務機關報送,改為自行留存備查:
①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②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自2019.9.20起,納稅人需要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17%、16%、11%、10%稅率藍字發票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承諾書》,辦理臨時開票權限。臨時開票權限有效期限為24小時,納稅人應在獲取臨時開票權限的規定期限內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
①納稅人辦理臨時開票權限,應保留交易合同、紅字發票、收訖款項證明等相關材料,以備查驗。
②納稅人未按規定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現行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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